受理企业入驻高科技企业孵化器

  一、企业进驻孵化器条件:
  第一条 进驻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商品化的可能,有产业化、国际化的前景,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—:
  1、属于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》范围;
  2、属于专利技术产品;
  3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传统产业产品,但应用新工艺、新技术生产,并且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。
  第二条 进驻企业必须在宝安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,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,经营期在10年以上。要求产权明晰,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经营、开发项目,项目符合孵化器的环保要求。科技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50%以上。企业应有开发、生产行为,不能只搞研究或只做贸易,或只从事开发中介。
  进驻企业必须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章制度,企业本身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。
  第三条 进驻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总收入的5%以上。
  第四条 预计孵化后人均年产值10万元以上,按所占孵化面积计,年产值每平方米达一万元以上,利税率超过25%,投入产出比1:4以上。
  二、入驻孵化器程序:
  第一条 进驻孵化器由企业自愿申请,并提供下列材料:
  1、宝安区高新项目孵化器项目申报书;
  2、企业章程;
  3、股东资料;
  4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  第二条 企业进驻孵化器审批程序:
  企业提出申请Æ科创中心组织评审Æ区科技局研究批准Æ签定进驻孵化器协议及场地租赁协议Æ领取孵化企业资格证书Æ企业运行。

业务受理部门: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发展部
联系人:罗为群
联系电话:27960783
联系地址:宝安区桃花源科技创新园 邮编:518102

关闭窗口